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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挂號辦理条例
(1994年6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6號公布 按照2005年12月18日《國務院關于點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挂號辦理条例〉的决議》第一次修订 按照2014年2月19日《國務院關于废除和點窜部門行政律例的决議》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為了确認公司的企業法人資历,规范公司挂號举動,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如下简称《公司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如下统称公司)设立、變動、终止,理當按照本条例打點公司挂號。
申请打點公司挂號,申请人理當對申请文件、质料的真实性賣力。
第三条 公司經公司挂號構造依法挂號,领取《企業法人業務执照》,方获得企業法人資历。
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經公司挂號構造挂號的,不得以公司名义從事谋劃勾當。
第四条 工商行政辦理構造是公司挂號構造。
下级公司挂號構造在上级公司挂號構造的带领下展開公司挂號事情。
公司挂號構造依法实行职责,不受不法干涉干與。
第五条 國度工商行政辦理总局主管天下的公司挂號事情。
第二章 挂號统领
第六条 國度工商行政辦理总局賣力以下公司的挂號:
(一)國務院國有資產监視辦理機構实行出資人职责的公司和该公司投資设立并持有KU casino 771,50%以上股分的公司;
(二)外商投資的公司;
(三)按照法令、行政律例或國務院决議的劃定,理當由國度工商行政辦理总局挂號的公司;
(四)國度工商行政辦理总局劃定理當由其挂號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 省、自治區、直辖市工商行政辦理局賣力本辖區内以下公司的挂號:
(一)省、自治區、直辖市人民當局國有資產监視辦理機構实行出資人职责的公司和该公司投資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分的公司;
(二)省、自治區、直辖市工商行政辦理局劃定由其挂號的天然人投資设立的公司;
(三)按照法令、行政律例或國務院决議的劃定,理當由省、自治區、直辖市工商行政辦理局挂號的公司;
(四)國度工商行政辦理总局授权挂號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 设區的市(地域)工商行政辦理局、县工商行政辦理局,和直辖市的工商行政辦理分局、设區的市工商行政辦理局的區别局,賣力本辖區内以下公司的挂號: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
(二)國度工商行政辦理总局和省、自治區、直辖市工商行政辦理局授权挂號的公司。
前款劃定的详细挂號统领由省、自治區、直辖市工商行政辦理局劃定。可是,此中的股分有限公司由设區的市(地域)工商行政辦理局賣力挂號。
第三章 挂號事項
第九条 公司的挂號事項包含:
(一)名称;
(二)居處;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本錢;
(五)公司類型;
(六)谋劃范畴;
(七)業務刻日;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東或股分有限公司倡議人的姓名或名称。
第十条 公司的挂號事項理當合适法令、行政律例的劃定。不合适法令、行政律例劃定的,公司挂號構造不予挂號。
第十一条 公司名称理當合适國度有關劃定。公司只能利用一個名称。經公司挂號構造批准挂號的公司名称受法令庇护。
第十二条 公司的居處是公司重要處事機構地點地。經公司挂號構造挂號的公司的居處只能有一個。公司的居處理當在其公司挂號構造辖區内。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本錢理當以人民币暗示,法令、行政律例还有劃定的除外包皮凝露,。
第十四条 股東的出資方法理當合适《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劃定,但股東不得以劳務、信誉、天然人姓名、商誉、特许谋劃权或设定担保的財富等作價出資。
第十五条 公司的谋劃范畴由公司章程劃定,并依法挂號。
公司的谋劃范畴用语理當参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尺度。
第十六条 公司類型包含有限责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理當在公司挂號中注明天然人独資或法人独資,并在公司業務执照中载明。
第四章 设立挂號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理當申请名称预先批准。
法令、行政律例或國務院决定例定设立公司必需報經核准,或公司谋劃范畴中属于法令、行政律例或國務院决定例定在挂號前须經核准的項目標,理當在報送核准前打點公司名称预先批准,并以公司挂號構造批准的公司名称報送核准。
第十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理當由全部股東指定的代表或配合拜托的代辦署理人向公司挂號構造申请名称预先批准;设立股分有限公司,理當由全部倡議人指定的代表或配合拜托的代辦署理人向公司挂號構造申请名称预先批准。
申请名称预先批准,理當提交以下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東或股分有限公司的全部倡議人签订的公司名称预先批准申请书;
(二)全部股東或倡議人指定代表或配合拜托代辦署理人的证实;
(三)國度工商行政辦理总局劃定请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预先批准的公司名称保存期為6個月。预先批准的公司名称在保存期内,不得用于從事谋劃勾當,不得讓渡。
第二十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理當由全部股東指定的代表或配合拜托的代辦署理人向公司挂號構造申请设立挂號。设立國有独資公司,理當由國務院或處所人民當局授权的本级人民當局國有資產监視辦理機構作為申请人,申请设立挂號。法令、行政律例或國務院决定例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需報經核准的,理當自核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挂號構造申请设立挂號;過期申请设立挂號的,申请人理當報核准構造确認原核准文件的效劳或另行報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理當向公司挂號構造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的设立挂號申请书;
(二)全部股東指定代表或配合拜托代辦署理人的证实;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的主體資历证实或天然人身份证实;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司理的姓名、居處的文件和有關委派、推举或聘任的证实;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实;
(七)企業名称预先批准通知书;
(八)公司居處证实;
(九)國度工商行政辦理总局劃定请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令、行政律例或國務院决定例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需報經核准的,还理當提交有關核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 设立股分有限公司,理當由董事會向公司挂號構造申请设立挂號。以召募方法设立股分有限公司的,理當于創建大會竣事後30日内向公司挂號構造申请设立挂號。
申请设立股分有限公司,理當向公司挂號構造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的设立挂號申请书;
(二)董事會指定代表或配合拜托代辦署理人的证实;
(三)公司章程;
(四)倡議人的主體資历证实或天然人身份证实;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司理姓名、居處的文件和有關委派、推举或聘任的证实;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实;
(七)企業名称预先批准通知书;
(八)公司居處证实;
(九)國度工商行政辦理总局劃定请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召募方法设立股分有限公司的,还理當提交創建大會的集會記实和依法设立的验資機構出具的验資证实;以召募方法设立股分有限公司公然刊行股票的,还理當提交國務院证券监視辦理機構的批准文件。
法令、行政律例或國務院决定例定设立股分有限公司必需報經核准的,还理當提交有關核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申请挂號的谋劃范畴中属于法令、行政律例或國務院决定例定在挂號前须經核准的項目標,理當在申请挂號前報經國度有關部分核准,并向公司挂號構造提交有關核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有违背法令、行政律例的内容的,公司挂號構造有官僚求公司作响應點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居處证实是指可以或许证实公司對其居處享有利用权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挂號構造發给《企業法人業務执照》。公司業務执照签發日期為公司建立日期。公司凭公司挂號構造核發的《企業法人業務执照》刻制印章,開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稅挂號。
第五章 變動挂號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變動挂號事項,理當向原公司挂號構造申请變動挂號。
未經變動挂號,公司不得私行扭转挂號事項。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變動挂號,理當向公司挂號構造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的變動挂號申请书;
(二)按照《公司法》作出的變動决定或决議;
(三)國度工商行政辦理总局劃定请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動挂號事項触及點窜公司章程的,理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的點窜後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批改案。
變動挂號事項按照法令、行政律例或國務院决定例定在挂號前须經核准的,还理當向公司挂號構造提交有關核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變動名称的,理當自變動决定或决議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變動挂號。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變動居處的,理當在迁入新居處前申请變動挂號,并提交新居處利用证实。
公司變動居處跨公司挂號構造辖區的,理當在迁入新居處前向迁入地公司挂號構造申请變動挂號;迁入地公司挂號構造受理的,由原公司挂號構造将公司挂號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挂號構造。
第三十条 公司變動法定代表人的,理當自變動决定或决議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變動挂號。
第三十一条 公司增长注册本錢的,理當自變動决定或决議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變動挂號。
公司削减注册本錢的,理當自通知布告之日起45往後申请變動挂號,并理當提交公司在報纸上刊登公司削减注册本錢通知布告的有關证实和公司债務了债或债務担保环境的阐明。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變動谋劃范畴的,理當自變頭皮按摩器生髮,動决定或决議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變動挂號;變動谋劃范畴触及法令、行政律例或國務院决定例定在挂號前须經核准的項目標,理當自國度有關部分核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變動挂號。
公司的谋劃范畴中属于法令、行政律例或國務院决定例定须經核准的項目被撤消、撤消允许证或其他核准文件,或允许证、其他核准文件有用期届满的,理當自撤消、撤消允许证、其他核准文件或允许证、其他核准文件有用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變動挂號或按照本条例第六章的劃定打點刊出挂號。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變動類型的,理當依照拟變動的公司類型的设立前提,在劃定的刻日内向公司挂號構造申请變動挂號,并提交有關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變動股東的,理當自變動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變動挂號,并理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历证实或天然人身份证实。
有限责任公司的天然人股東灭亡後,其正當担當人担當股東資历的,公司理當按照前款劃定申请變動挂號。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東或股分有限公司的倡議人扭转姓名或名称的,理當自扭转姓名或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變動挂號。
第三十五条 公司挂號事項變動触及分公司挂號事項變動的,理當自公司變動挂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變動挂號。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點窜未触及挂號事項的,公司理當将點窜後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批改案送原公司挂號構造存案。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司理產生變更的,理當向原公司挂號構造存案。
第三十八条 因归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挂號事項產生變革的,理當申请變動挂號;因归并、分立而闭幕的公司,理當申请刊出挂號;因归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理當申请设立挂號。
公司归并、分立的,理當自通知布告之日起45往後申请挂號,提交归并协定和归并、分立决定或决議和公司在報纸上刊登公司归并、分立通知布告的有關证实和债務了债或债務担保环境的阐明。法令、行政律例或國務院决定例定公司归并、分立必需報經核准的,还理當提交有關核准文件。
第三十九条 變動挂號事項触及《企業法人業務执照》载明事項的,公司挂號構造理當换發業務执照。
第四十条 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劃定向公司挂號構造申请撤消變動挂號的,理當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的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第六章 刊出挂號
第四十一条 公司闭幕,依法理當清理的,清理组理當自建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理構成员、清理组賣力人名单向公司挂號構造存案。
第四十二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公司清理组理當自公司清理竣事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挂號構造申请刊出挂號:
(一)公司被依法宣布停業;
(二)公司章程劃定的業務刻日届满或公司章程劃定的其他闭幕事由呈現,但公司經由過程點窜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决定闭幕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决定闭幕;
(四)依法被撤消業務执照、责令封闭或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闭幕;
(六)法令、行政律例劃定的其他闭幕情景。
第四十三条 公司申请刊出挂號,理當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清理组賣力人签订的刊出挂號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停業裁定、闭幕裁判文书,公司按照《公司法》作出的决定或决議,行政構造责令封闭或公司被撤消的文件;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或人民法院、公司核准構造存案、确認的清理陈述;
(四)《企業法人業務执照》;
(五)法令、行政律例劃定理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國有独資公司申请刊出挂號,还理當提交國有資產监視辦理機構的决議,此中,國務院肯定的首要的國有独資公司,还理當提交本级人民當局的核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刊出挂號,还理當提交分公司的刊出挂號证实。
第四十四条 經公司挂號機存眷销挂號,公司终止。
第七章 分公司的挂號
第四十五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以是外设立的從事谋劃勾當的機構。分公司不具备企業法人資历。
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的挂號事項包含:名称、業務腸合、賣力人、谋劃范畴。
分公司的名称理當合适國度有關劃定。
分公司的谋劃范畴不得超越公司的谋劃范畴。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理當自决議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地點地的公司挂號構造申请挂號;法令、行政律例或國務院决定例定必需報經有關部分核准的,理當自核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挂號構造申请挂號。
设立分公司,理當向公司挂號構造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的设立分公司的挂號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和加盖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業務执照》复印件;
(三)業務腸合利用证实;
(四)分公司賣力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实;
(五)國度工商行政辦理总局劃定请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令、行政律例或國務院决定例定设立分公司必需報經核准,或分公司谋劃范畴中属于法令、行政律例或國務院决定例定在挂號前须經核准的項目標,还理當提交有關核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挂號構造准许挂號的,發给《業務执照》。公司理當自分公司挂號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業務执照》到公司挂號構造打點存案。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變動挂號事項的,理當向公司挂號構造申请變動挂號。
淡斑方法, 申请變動挂號,理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的變動挂號申请书。變動名称、谋劃范畴的,理當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業務执照》复印件,分公司谋劃范畴中属于法令、行政律例或國務院决定例定在挂號前须經核准的項目標,还理當提交有關核准文件。變動業務腸合的,理當提交新的業務腸合利用证实。變動賣力人的,理當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和其身份证实。
公司挂號構造准许變動挂號的,换發《業務执照》。
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消、依法责令封闭、撤消業務执照的,公司理當自决議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挂號構造申请刊出挂號。申请刊出挂號理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刊出挂號申请书和分公司的《業務执照》。公司挂號構造准许刊出挂號後,理當收缴分公司的《業務执照》。
第八章 挂號步伐
第五十条 申请公司、分公司挂號,申请人可以到公司挂號構造提交申请,也能够經由過程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数据互换和電子邮件等方法提出申请。
經由過程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数据互换和電子邮件等方法提出申请的,理當供给申请人的接洽方法和通信地點。
第五十一条 公司挂號構造理當按照以下环境别離作出是不是受理的决議:
(一)申请文件、质料齐备,合适法定情势的,或申请人依照公司挂號構造的请求提交全数补正申请文件、质料的,理當决議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质料齐备,合适法定情势,但公司挂號構造認為申请文件、质料必要核实的,理當决議予以受理,同時书面告诉申请人必要核实的事項、来由以实時間。
(三)申请文件、质料存在可以就地改正的毛病的,理當容许申请人就地予以改正,由申请人在改正處署名或盖印,注明改正日期;經确認申请文件、质料齐备,合适法定情势的,理當决議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质料不齐备或不合适法定情势的,應铛铛腸或在5日内一次告诉申请人必要补正的全数内容;就地告诉時,理當将申请文件、质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诉的,理當收取申请文件、质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质料的根据,過期不告诉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质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不属于公司挂號范围或不属于本構造挂號统领范畴的事項,應立即時决議不予受理,并告诉申请人向有關行政構造申请。
公司挂號@構%21J6r%造對經%4C15Z%由%4C15Z%過%4C15Z%程@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数据互换和電子邮件等方法提出申请的,理當自收到申请文件、质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不是受理的决議。
第五十二条 除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項作出准许挂號决議的外,公司挂號構造决議予以受理的,理當出具《受理通知书》;决議不予受理的,理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阐明不予受理的来由,并告诉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議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五十三条 公司挂號@構%21J6r%造對决%31Kkw%議@予以受理的挂號申请,理當别離环境在劃定的刻日内作出是不是准许挂號的决議:
(一)對申请人到公司挂號構造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應铛铛腸作出准许挂號的决議。
(二)對申请人經由過程信函方法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理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许挂號的决議。
(三)經由過程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数据互换和電子邮件等方法提交申请的,申请人理當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数据互换和電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合适法定情势的申请文件、质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挂號構造提交申请文件、质料原件的,應铛铛腸作出准许挂號的决議;申请人經由過程信函方法提交申请文件、质料原件的,理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许挂號的决議。
(四)公司挂號構造自觉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质料原件,或申请文件、质料原件與公司挂號構造所受理的申请文件、质料纷歧致的,應看成出不予挂號的决議。
公司挂號構造必要對申请文件、质料核实的,理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不是准许挂號的决議。
第五十四条 公司挂號構造作出准许公司名称预先批准决議的,理當出具《企業名称预先批准通知书》;作出准许公司设立挂號决議的,理當出具《准许设立挂號通知书》,告诉申请人自决議之日起10日内,领取業務执照;作出准许公司變動挂號决議的,理當出具《准许變動挂號通知书》,告诉申请人自决議之日起10日内,换發業務执照;作出准许公司刊出挂號决議的,理當出具《准许刊出挂號通知书》,收缴業務执照。
公司挂號構造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批准、不予挂號决議的,理當出具《企業名称驳回通知书》、《挂號驳回通知书》,阐明不予批准、挂號的来由,并告诉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議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五十五条 公司打點设立挂號、變動挂號,理當依照劃定向公司挂號構造缴纳挂號费。
领取《企業法人業務执照》的,设立挂號费按注册本錢总额的0.8‰缴纳;注册本錢跨越1000万元的,跨越部門按0.4‰缴纳;注册本錢跨越1亿元的,跨越部門再也不缴纳。
领取《業務执照》的,设立挂號费為300元。
變動挂號事項的,變動挂號费為100元。
第五十六条 公司挂號構造理當将公司挂號、存案信息經由過程企業信誉信息公示體系向社會公示。
第五十七条 撤消《企業法人業務执照》和《業務执照》的通知布告由公司挂號構造公布。
第九章 年度陈述公示、
证照和档案辦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理當于每一年1月1日至6月30日,經由過程企業信誉信息公示體系向公司挂號構造報奉上一年度年度陈述,并向社會公示。
年度陈述公示的内容和监視查抄法子由國務院制订。
第五十九条 《企業法人業務执照》、《業務执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备等同法令效劳。
國度推广電子業務执照。電子業務执照與纸质業務执照具备等同法令效劳。
《企業法人業務执照》正本或《業務执照》正本理當置于公司居處或分公司業務腸合的夺目位置。
公司可以按照营業必要向公司挂號構造申请核發業務执照若干副本。
第六十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不得捏造、涂改、出租、出借、讓渡業務执照。
業務执照遗失或损坏的,公司理當在公司挂號構造指定的報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公司挂號構造依法作出變動挂號、刊出挂號、撤消變動挂號决議,公司拒不缴回或没法缴回業務执照的,由公司挂號構造通知布告業務执照作废。
第美白祛斑霜,六十一条 公司挂號構造對必要認定的業務执照,可以姑且截留,截留刻日不得跨越10天。
第六十二条 借阅、抄写、携带、复制公司挂號档案資料的,理當依照劃定的权限和步伐打點。
任何单元和小我不得點窜、涂抹、標注、损毁公司挂號档案資料。
第六十三条 業務执照正本、副本样式,電子業務执照尺度和公司挂號的有關首要文书格局或表式,由國度工商行政辦理总局同一制订。
第十章 法令责任
第六十四条 虚報注册本錢,获得公司挂號的,由公司挂號構造责令更正,處以虚報注册本錢金额5%以上15%如下的罚款;情节紧张的,撤消公司挂號或撤消業務执照。
第六十五条 提交子虚质料或采纳其他讹诈手腕隐瞒首要究竟,获得公司挂號的,由公司挂號構造责令更正,處以5万元以上50万元如下的罚款;情节紧张的,撤消公司挂號或撤消業務执照。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倡議人、股東子虚出資,未交付或未定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泉或非貨泉財富的,由公司挂號構造责令更正,處以子虚出資金额5%以上15%如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公司的倡議人、股東在公司建立後,抽逃出資的,由公司挂號構造责令更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额5%以上15%如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公司建立後無合法来由跨越6個月未開業的,或開業後自行破產持续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挂號構造撤消業務执照。
第六十九条 公司挂號事項產生變動時,未按照本条例劃定打點有關變動挂號的,由公司挂號構造责令期限挂號;過期不挂號的,處以1万元以上10万元如下的罚款。此中,變動谋劃范畴触及法令、行政律例或國務院决定例定须經核准的項目而未获得核准,私行從事相干谋劃勾當,情节紧张的,撤消業務执照。
公司未按照本条例劃定打點有關存案的,由公司挂號構造责令期限打點;過期未打點的,處以3万元如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公司在归并、分立、削减注册本錢或举行清理時,不依照劃定通知或通知布告债权人的,由公司挂號構造责令更正,處以1万元以上10万元如下的罚款。
公司在举行清理時,藏匿財富,對資產欠债表或財富清单作子虚記录或在未了债债務前分派公司財富的,由公司挂號構造责令更正,對公司處以藏匿財富或未了债债務前分派公司財富金额5%以上10%如下的罚款;對直接賣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處以1万元以上10万元如下的罚款。
公司在清理時代展開與清理無關的谋劃勾當的,由公司挂號構造予以告诫,充公违法所得。
第七十一条 清理组不依照劃定向公司挂號構造報送清理陈述,或報送清理陈述隐瞒首要究竟或有重大漏掉的,由公司挂號構造责令更正。
清理構成员操纵权柄徇情枉法、谋取不法收入或强占公司財富的,由公司挂號構造责令退还公司財富,充公违法所得,并可以處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如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捏造、涂改、出租、出借、讓渡業務执照的,由公司挂號構造處以1万元以上10万元如下的罚款;情节紧张的,撤消業務执照。
第七十三条 没有将業務执照置于居處或業務腸合夺目位置的,由公司挂號構造责令更正;拒不更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如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承當資產评估、验資或验证的機構供给子虚质料的,由公司挂號構造充公违法所得,處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如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分依法责令该機構破產、撤消直接责任职员的資历证书,撤消業務执照。
承當資產评估、验資或验证的機構因差错供给有重大漏掉的陈述的,由公司挂號構造责令更正,情节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如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分依法责令该機構破產、撤消直接责任职员的資历证书,撤消業務执照。
第七十五条 未依法挂號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分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分有限公司名义的,或未依法挂號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分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分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挂號構造责令更正或予以取消,可以并處10万元如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公司挂號構造對不合适劃定前提的公司挂號申请予以挂號,@或對合%3Og21%适@劃定前提的挂號申请不予挂號的,對直接賣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赐與行政處罚。
第七十七条 公司挂號構造的上级部分强令公司挂號構造對不合适劃定前提的挂號申请予以挂號,@或對合%3Og21%适@劃定前提的挂號申请不予挂號的,或對违法挂號举行偏护的,對直接賣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赐與行政處罚。
第七十八条 外國公司违背《公司法》劃定,擅從容中國境内设立分支機構的,由公司挂號構造责令更正或封闭,可以并處5万元以上20万元如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操纵公司名义從事風险國度平安、社會大眾长處的紧张违法举動的,撤消業務执照。
第八十条 分公司有本章劃定的违法举動的,合用本章劃定。
第八十一条 违背本条例劃定,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外商投資的公司的挂號合用本条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令對其挂號还有劃定的,合用其劃定。
第八十三条 法令、行政律例或國務院决定例定设立公司必需報經核准,或公司谋劃范畴中属于法令、行政律例或國務院决定例定在挂號前须經核准的項目標,由國度工商行政辦理总局按照法令、行政律例或國務院决定例定體例企業挂號前置行政允许目次并颁布。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4年7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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